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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包括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

(二)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二、建筑业

7

三、饮食业

7

四、娱乐业

20

五、其他行业

10


二、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05-06

  一、修改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还责于纳税人,对《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修改的内容
  删除《公告》第二条:“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取消核定征收后,外建安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经营所得。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的,承包经营者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综合所得。建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综合所得,建安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五、其他事项
  修改后的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9年版】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年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6万元,并允许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在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以内调整为30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以上调整为500000元以上。
为切实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特制定本公告,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扶持生产经营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二、公告内容
(一)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对福州市范围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规定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的下限制定核定标准。
取消了原《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中关于中介行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25%标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相关规定完善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征收管理事项不属于本公告适用范围。
(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

2019年2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