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02 闽地税政二[199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6〕67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职工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225元以内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职工劳动保护费可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准予据实扣除,发放现金的,一律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