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2012〕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政文〔2011〕230号),现就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自 2011年 1月 1日 起 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闽财税[2002]7号
)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 〇 一二 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