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18 闽地税政一[200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按规定单立台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方可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营业税。
二、纳税人取得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指财政贴息部分和高校学生自负的利息部分)免征
营业税,必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后报上一级税机关备查。
三、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