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30 闽地税政二[200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号转发给你们。根据
财税[2001]9号
文件规定,对我省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