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1-13 成地税函〔2006〕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规定,自2010年10月10日起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川地税发(2006)67号
)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问题。按照文件要求,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调整为:商用房1.5%、非普通住房1.2%、普通住房按1.2%减半。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审批问题。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的通知》(川地税函
〔1997〕233号)要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交易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的,须向
房地产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经
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进行审核后,报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须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
房地产的免税审批问题。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的通知》(川地税函
〔1997〕233号)要求,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
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
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经所在地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免予征收
土地增值税。
四、各地税机关应按照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税收检查,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的
土地增值税及时进行清算。
市局之前关于
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