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核增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9-22 闽地税政二[1999]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椿地税政一[1999]280号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发〔1996〕653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91号
)规定: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
企业所得税。企业少报应纳税所得额与多报亏损性质相同。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对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问题,应就检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税。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