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0-18 闽国税函〔2002〕3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福建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以
闽国税函〔2002〕349号
认定为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报省局备案。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预交
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
企业所得税额的60%。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