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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到期失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到期失效】
闽财税〔2019〕14号
税谱®提示:新出台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  政金融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

为做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重  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  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的,在 3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其他事项遵照 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  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闽财税〔2017〕27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财政、税务、人社、扶贫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  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  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  省财政厅、税务局、人社厅和扶贫办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

2019年 4月 4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2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规定, 2023年1月1日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  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  群体创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通知如下:  《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闽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 7月 28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