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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农村信用社集中核销呆帐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农村信用社集中核销呆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5-27 闽国税函〔2005〕2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含厦门):

接福建省信用合作协会《关于要求批准我省农村信用社集中核销小额呆帐计划的函》(闽信合[2004]393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46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号)和省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经抽查核实,同意各地信用社按附表所列的呆帐损失核销审批笔数、金额予以税前扣除。从2004年起,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予以税前扣除。分年扣除的,应将当年扣除的具体笔数、金额(单笔金额必须在同一年度扣除)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并建立台帐。



附件:呆帐损失核销审批表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