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23 闽国税所〔1996〕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6〕138号
)摘转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