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1-02 闽地税发[2007]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0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货运业
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仍按现行
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
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注明
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7〕101号
文件附表的内容、格式印制《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发票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