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泉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11-01 闽地税函[2001]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泉地税政二[2001]18号)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89)211号文有关规定精神,同意泉港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调整为:城区一等4.00元/平方米,城区二等3.00元/平方米,城区三等2.00元/平方米,城区四等1.00元/平方米;建制镇一等2.00元/平方米,建制镇二等1.50元/平方米,建制镇三等1.00元/平方米。以上土地等级年税额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