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01 闽国税所〔1998〕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6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恢复征税的铁路多经企业按
闽国税所〔1998〕42号
文规定,1998年以福州铁路分局为纳税人,向省局直属分局统一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从1999年起,上述企业一律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