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城市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闽政〔2011〕109 号
)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宣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 ( 闽财办〔2016〕7号)规定,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1-01-28 12:00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
为扶持我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闽政[2007]16号
)的规定, “十二五”期间继续按照《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闽财税[2007]64号
)的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 一一 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