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30 闽国税所〔200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关于申请集中预交
企业所得税的报告》(闽太保[2001]20号)。鉴于该公司财务核算的特殊性,2001年产寿险汇总预计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13号
文的精神,经研究,现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即支公司)在2001年由分公司在福州市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