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27 闽地税稽[1996]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涉外税收稽查机构问题
凡未单独成立涉外税务分局(或涉外稽查机构,下同)的,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由稽查分局负责。已单独成立涉外税务分局的,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原则上由涉外税务分局内设稽查机构负责,稽查分局需要稽查涉外纳税人的,应在实施稽查前通知涉外税务分局派员配合。
二、关于立案标准问题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偷、抗、逃、骗税以及非法提供发票、帐户、证明等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当立案查处外,其他案件个案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三、下列涉税案件,须层报省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1、对偷、抗、逃、骗税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的;
2、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涉及到全国或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偷税、避税案件的。
根据国税函[1996]468号文规定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的案件,应先报省局,由省局呈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