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不含厦门,下同)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在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及进行年度调整时,应分别填报《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 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 1)、《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 信息采集表》(附件 2)。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础 信息采集表进一步细化。
二、对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省税务局每 年年初划分企业类型,分别规定农产品耗用率的上限(具体上限 另行通知)。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如不高于省税务局规定的 上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省税务局未重新规定农产品耗用率 的上限前,试点纳税人可按照上年确定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申报 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为进一步完善试点纳税人的风险防控,各级税务机关可 试行行业建模,建立行业能耗率、产能利用率、增值税税负预警 值、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偏离率、农产品耗用率偏离率等指标体 系,对指标异常的试点纳税人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竹木加工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 闽财税〔2017〕41号
)第二条第(二)、(三) 项,附件 1、2同时作废。
附件:
1.竹木加工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2.餐饮服务行业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 4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