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12 闽国税流〔1999〕0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9〕505号
)抄送件称:“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
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