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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2019-03-0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我省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走访调研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反映由于经济、政策、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经营出现困难,企业资金压力,希望适当降低预售收入的税收负担。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应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规定,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全年口径统一,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