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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10-14 闽国税进〔1998〕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进〔1999〕33号规定,第一条“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则视同内销,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紧急请示》(泉国税进[1998]3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精神,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则视同内销,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如何开具发货票问题。按照省局闽国税进[1998]51号文件精神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