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征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征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7-04                      闽税政一〔1994〕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对外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精神,现对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1.线面:线面、面尾、童乐面、龙须面、金梭面、棋只面。

2.粉干:粉干、兴化粉、米粉燕、锅边粉(片)、元霄粉、术米粉、米粉、炒米粉。

3.面条:鲜白切面、生面、蛋面、机面、挂面、阳春面、仲秋面、面片、通心面。

4.白?:鲜白?、白?干、白丸籽。

5.馄饨皮:包括生皮、饺子皮、水饺皮。

6.快熟麦片、玉米片、燕片。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不属粮食复制品。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