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1-28 沪税政一(1994)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 沪财法[1996]2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来有部分区、县税务部门来电,要求具体明确农业产品中“木材”的
增值税征收范围,经研究,现对“木材’的
增值税征收范围明确如下: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94]136号
《
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第6款规定:“木材,是指利用原木经整理、切割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状的木材”,即经某些工序加工后,可按“农业产品”征收
增值税的产品仍应是“木材”,因此对企口地板、顶角条、各种拼装家具板等木制品,不应按“农业产品”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