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无赔款优待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无赔款优待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02 闽国税所〔1999〕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对各地反映关于保险企业无赔款优待直接冲减保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请示总局,对保险企业支付的无赔款优待可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