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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02                                                闽国税所〔199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福建的中央建筑安装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这里的“另有规定者”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有明文规定,以管理局、工程局(处)、总(分)公司为统一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得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

  二、中央建安企业兴办的各类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各级国税机关管征,税款就地按规定入库。

  三、对财会制度不健全和帐簿混乱的建筑安装企业,由施工地税务机关核定其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的收益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中央建安企业施工地主管国税机关有权对中央建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稽核。对纳税人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报纳税资料并主动申报纳税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和处罚。

  五、企业外出经营证明单由省局统一设计印制(表式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