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20 闽国税所〔1998〕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纳入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1998]119号)称:“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供电工程贴费(包括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22号
及112号文规定,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供配电贴费,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