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17 闽地税发[2008]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转发给你们。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明确规定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征管划分问题仍按照
国税发[1998]85号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