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23 闽国税所〔1998〕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8〕112号
)称: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7〕22号
)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