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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1-11 闽地税政二[2002]24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工作要结合《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闽地税政二[2000]93号转发国税发〔2000〕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鼓励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如实核算经营成果。

  二、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开展全行业清理检查,对实行全行业核定征收的应当立即纠正。对符合征管法第35条规定确需核定征收的,应当切实按《通知》规定的报批程序和应税所得率执行。这项工作必须在2003年1月底前结束。各设区市局应于2003年3月中旬将本辖区的清理检查及落实情况上报省局。

  三、要进一步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婚姻介绍所、拍卖行、典当行等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性质的甄别鉴定工作,对属于独资合伙性质的要切实认真贯彻总局和省局有关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征措施;对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要严格按国税发〔2001〕57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其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的投资者应得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征。

  四、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