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税局关于进口废旧物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9-05 闽国税函〔2005〕3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废旧物资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8号
)文件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对企业进口废旧物资并进行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对外销售业务,也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范围。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特此批复。
二OO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