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20 闽地税发[2004]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纳税人因经常发生
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可于次月一日后十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
房地产合同汇总后,直接到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具体操作办法,仍按
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
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