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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31                          闽国税发〔1998〕0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征管文件规定的通知》 ( 闽国税函〔2003〕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考虑到双休日对纳税申报期限的客观影响,经研究决定,将原来规定的每月1-10日纳税申报时间调整为:凡每月1-10日纳税申报期限内恰遇两个双休日时,实行延长两天纳税申报制度。

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