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7-18 闽地税函[2008]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
[2008]027号),文中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