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四、《
成都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通知》的通知
》 (
成地税函〔2006〕223号
)第一条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成地税发〔2009〕18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