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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14〕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财法〔202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房屋租赁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自 2014年 10月 1日起 执行。

上述起征点的规定,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