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提高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14〕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财法〔202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房屋租赁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自 2014年 10月 1日起 执行。
上述起征点的规定,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