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12-01 闽财农税[2003]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等文件,请结合引用
各设区市财政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修改通知》)已于2003年11月7日下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2003年11月7日《
修改通知》下发之后至各地收到该文件之前对承受划拨土地所征契税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2、省财政厅原对划拨土地征收契税的有关规定,如有与《
修改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按修改后的《
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