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21 闽国税函〔2004〕4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7号),称:“从2004年起,交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规定,在交通银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