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0-24 闽国税函〔2003〕4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 国税函〔2003〕1144号 
)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