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30 闽地税政二[1996]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6〕66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4]35号,省财政厅、省物委闽财商[1995]080号等文件规定后,我省农资企业从1995年1月1日起建立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专户。各地应对农资企业1995年底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余额进行清理、核实,其余额转入1996年度滚动使用。从1996年1月1日起,以3年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满后其余额应并入当年损益计征
企业所得税。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专户中的财政所得税返还及补贴收入,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余额不并入损益计征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