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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4-08-12 闽地税政二[199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市税务局:

你局榕税政二[1994]223号请示悉。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经营者工资应并入整个企业工资总额,按企业所适用的工效挂钩办法或计税工资、提成工资办法,给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