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1

制造业


(1)电瓷业

10%

(2)工业陶瓷业

7%

(3)鞭炮业

8%

(4)其他

8%

2

采矿业


(1)煤炭开采业和洗选业

12%

(2)石灰石采选业

10%

(3)其他采矿业

10%

3

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小水电业

15%

(2)其他

15%

4

建筑安装业

10%

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1)交通运输业

10%

(2)其他

10%

6

批发和零售业

4%

7

住宿和餐饮业


(1)住宿

14%

(2)餐饮

14%

8

娱乐业

24%

9

房地产业


(1)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区)

20%

(2)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区以外)

16%

10

农、林、牧、渔业


(1)农、林、渔业

3%

(2)其他

10%

11

其他行业

10%



备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事先确定其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实施以来我市各县区之间应税所得率存在的不统一问题,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萍乡市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四、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全年口径统一,便于征纳双方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