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问题的通知
1994.10.05 黑税联字〔199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和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3年以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孤老”是指无子女赡养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员”是指经县级(合县级)以上医院鉴定的盲、聋、哑、肢残人员:“烈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直系亲属。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某一年度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行署、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自然灾害”是指纳税人遇有风、火、水、地震等灾情。

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