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6〕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事项按照《
通知
》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2〕1号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2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7-01-09
2016年12月30日,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贯彻《通知》有关规定,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号
)第二条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其中,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植物类。我省茶叶生产兴盛,品牌丰富,茶叶市场是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茶叶市场发展有助于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为支持我省茶叶市场发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了本《通知》, 决定将茶叶确定为
财税〔2016〕1号
文件第二条农产品列举的范围。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基本内容
对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房产、土地范围,优惠办理手续等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与
财税〔2016〕1号
文件一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解读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