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88号 2005-12-30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4)》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一条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原则上以第四季度纳税申报代替年度申报,不再单独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层级汇总申报,各级汇总成员企业按照简单相加办法汇总辖内成员企业(含本级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不得根据汇总财务报表分析填报纳税申报表。
三、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报送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