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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08 大国税发 〔1999〕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管理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程序,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管理办法》(辽国税一[199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认定办法》认定的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由税务机关代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一定条件下监督开具,即“代管监开”(以下简称“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以下简称“代开窗口”)。市内各分局应对代开窗口实行集中管理;县(区)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严格管理、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税务所公开设立代开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必须由在岗税务干部负责,一般不少于二人。

第四条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代开申报表》);

3、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及条形章;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纳税人应按实际经济业务填写《代开申报表》,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偷骗国家税款或协助他人偷骗税款的,一经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第五条    代开窗口应依据税政部门确定的预征税款的征收率。监督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预缴税款。代开窗口在确认税款已经入库后,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整本顺序开具,发票开具后,发票联、抵扣联由销货方交购货方,记帐联由销货方记帐,存根联由税务机关保管(5年)以备检查。

代开窗口应对实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户管理,建立分户台帐,分户登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字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税率及预征税款等。

代开窗口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求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拆本或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计征部门应认真监督代开发票的预征税款逐笔、按时入库,同时还应监督纳税人各申报期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的预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基层局就执行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的税收政策,凡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预征税款的,计征部门应通知代开窗口停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窗口应依据税政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通知书》终止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各基层局应加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如发现实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有偷税为或发生涉票案件,应及时反馈给代开窗口以强化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国税发〔1996〕97号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略);

2、代开专用发票企业分户登记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