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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6-08-27 沪税外〔1996〕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外税分局: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6]43号《关于如何追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应退还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悉。关于你局提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按规定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年终考核时,若其选择的类型未能符合实施税收优惠的要求,能否允许企业改选另一类型享受收优惠。同时,对连续三年经考核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芳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优惠是否要予以追回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补充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两类”型企业,可按财税字[1987]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自行选择其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若该选择的类型于年终考核时不合格,经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其改选另一种考核合格的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优惠可不予追回。

此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