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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07                                                                                                  黔国税发〔200330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1号规定,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所得税减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国税发〔2002〕8号)规定的范围,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审核。

(一)国税机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

对于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纳税人在取得有关认定证明后,要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权限

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时抄报省国家税务局。

3、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程序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需通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

(2)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申请后,必须对所报资料逐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核权限逐级上报。

(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再按照审核权限规定及时进行审核。

(二)地税机关减免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程序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黔地税发[1997]84号)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核上报省地税局批准。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既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三、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及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另文规定。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的修订:

关于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认定需报送材料中提到的“劳动合同(副本)”,应改为“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