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18 大国税发〔1996〕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6]26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不设有就餐场所的纳税人所销售的各种食品,均应征收
增值税。本规定自1996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6]261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