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9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降低基层执法风险,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精神,结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规定,特发布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该公告主要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是否需要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问题。公告指出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对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涵盖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因此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对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因目前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没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因此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则需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据了解,目前总局正在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若修订后的申报表能在2014年汇算清缴前启用,并涵盖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则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对采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