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规定,现行有效
》(国务院令224号)等精神,对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家庭房产分割转移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6]14号)中有关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分家析产(以下简称分析)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二、家庭共同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经分析后再进行份额转移的,应按我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规定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